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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区保卫战:相关部门哪里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2:53 新京报

  7月22日《新京报》报道,北京朝阳区南湖渠西里小区居民与开发商世安公司为是否要拆除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在对峙一天后,双方在晚8时发生冲突,在经过一轮“砖头满天飞”的冲突后,小区治保主任在冲突中受伤。目前,朝阳警方已介入调查。

  其实,有关小区居民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纠纷、冲突的事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近年来,因小区规划或开发商强拆小区公共建筑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屡见不鲜。笔者注意到

,在发生的多起突出事件中,鲜有相关政府部门出面来做“调解人”的,绝大多数的冲突发生后,都是由警方以治安问题来收拾“残局”。

  据报道,世安公司获准开发的一处房产位于小区东侧,世安公司画的拆除红线包括小区的三个自行车棚、老年人活动中心、垃圾房等。但他们认为开发商手续并不齐全,因此一直不让拆。而世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则表示他们手续齐全,并认为这个小区本身就不合法,没有相关部门批准,他们要拆的那些公共建筑也不在政府的规划内,根本就不应该建。

  小区内的自行车棚、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垃圾房究竟该不该建,是不是合法,恐怕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从理论上讲,作为与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自行车棚、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垃圾房,本身就应当是一个小区完整的配套设施,如果一个小区没有自行车棚及垃圾房,导致居民生活不便,才是有“问题”的小区。

  而笔者所要提出的疑问是,在双方的院墙“保卫战”中,为何不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调停”,客观公正地评判自行车棚、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垃圾房是否合法?特别是双方曾经对峙了一整天,在“漫长”的一天时间里,为何没有主管部门的介入,依法办事,以理服人,通过工作使矛盾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冲突事件酿成了“砖头满天飞”的暴力局面并导致小区治保主任在冲突中受伤,不能说相关主管部门就没有责任。

  在涉及影响居民生活的拆除小区公共设施的问题上,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绝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任由开发商强制行使“拆除权”,因为开发商根本就不具备随意拆除公共建筑的权力,只有得到政府的授权,在政府部门的监督、监控下,才能行开拆之策。

  否则就是违法之举。所以,笔者以为,政府部门不能将土地开发的权利一“卖”了之,尤其是在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上,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绝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将矛盾交给居民和开发商靠暴力自行解决。

  □卫易兴(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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