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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益让农民占大头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4:5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如果一亩地的征地成本是5万元,而出让价是100万元,那么净收益95万元的“剪刀差”该如何分配?国土资源部正在为这个问题寻找合适的答案。记者获悉,国土资源部将启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调研,被征地农民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成为焦点。(据《21世纪经济报道》)

  建国以来,城市对农村的经济“掠夺”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城乡差别不断增大

的重要原因。近十几年来,这种“掠夺”又扩大到了土地上。向农民征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征得地又按经济用地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典型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在这种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成了不折不扣的“中间商”,而农民则承受了失地甚至是失去生存来源的代价,农民支持城市建设的成本远远高于现实的补偿所得。

  上海市社科院在调查中发现,长三角地区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概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按此估算,每年全国被征地农民相当于放弃了至少不少于30万亿元土地财产权。在这里,与其说是农民“放弃”,不如说是“剥夺”来得更贴切些。

  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按理说,政府的目的是发展经济,它的财政收入应该是来自于税收收入;企业的收入应该来自于许可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所得,不应该在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分配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但作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和使用者反而处在低分配的地位,这是明显的不公。同时,地方政府参与分配并占二到三成的比例,只会刺激地方政府“圈地”行为的加剧,直到导致腐败的产生;企业占了四到五成,则是明显的不劳而获,并导致“炒地”行为的一再升温。

  在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还是要把农村和农民看得重些再重些:不仅是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更要让已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多得些。这不只是个经济补偿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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