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婚房赠前妻再分手人财两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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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5:04 山西晚报 |
为了和前妻王某重修旧好,周先生以变更名下房屋产权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心,然而此举没能换来破镜重圆的美满结局,反而使他人财两空。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由于房屋产权变更已生效,法院终审判令周先生限期搬离。 2000年6月,周先生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为挽回婚姻,2001年,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此变更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准生效。然而不久,双方矛盾再次出现。2003年 1月,两人协议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并商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房屋内的一切事务由王某负责。今年年初,王某起诉前夫,要求他迁出房屋,一审获得支持。周先生不服判决,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等理由提起上诉的。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虽然本案系争房屋曾经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的归属已有所改变。至于将房屋转送女儿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王某仍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周先生提出迁离的要求,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艳燕 ★判决依据★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为当事人在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产权变动事项。本案例中,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前妻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他的前妻。此公示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发生、变动的可信赖性,即为公信原则。依此原则,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只能正常取得,文中王某为正常取得房产。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