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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保安代管车钥匙爱车被撞损失该谁来承担(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5:04 山西晚报

  

小区停车保安代管车钥匙爱车被撞损失该谁来承担(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拟诉讼案件

  张先生居住的太原市某小区车位非常紧张,深夜,晚归的车主不得不将车停在小区主要通道。然而,一旦停在里面的车想出行,挡在通道上的车辆必须大动“干戈”,一辆辆地挪开。为了给自己找个车位,为了不影响别人出行,回来晚的车主索性把车钥匙放在值班保安处,需要挪车时,就请保安代劳。慢慢地,保安代管车钥匙成了车主们的一个习惯。

  今年5月的一天,小区居民郭先生回来得很晚,当时他就将车钥匙放到了值班保安那里。第二天下午,郭先生挪车时,发现车有被撞过的痕迹。

  郭先生认为,是保安在挪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了碰撞。经过检测,维修费用是3000元。郭先生认为,自己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车位费,并且车钥匙由保安来保管,维修费应由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则表示,当晚值班保安小清跑了,他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公司很难将他找回,也就无法确定车身上的伤是否与小清有关。物业公司同时还认为,张先生缴纳的停车费,应该被理解为占位费,保安代为挪车,是无偿的,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宏明认为,将车钥匙放在小区保安值班室,显然已经是该小区有车业主与保安的一种习惯。可能是业主嫌麻烦,请保安代劳;也可能是双方互为认可的一种停车方式。不管怎么说,业主回家停车后,感觉自己的车会影响其他车出入的,就会将车钥匙留给保安,保安代业主挪车。这种行为应当视为委托,是双方达成的合意。负责挪车的保安应当是当班保安,挪车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

  物业公司与保安人员是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的关系。从以上案例分析,保安替业主挪车系保安工作的一部分,即保安的挪车行为系职务行为。张先生的车损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如果保安偶然替一位晚归的业主挪车,发生碰撞事故,那么保安的行为系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车损应当由保安与业主协商解决,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杨德贵律师认为,张先生在支付了存车费后,已经与物业公司成立了保管合同,而小清作为物业公司的雇员,他所做的挪车或者保管车辆的行为都应该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单位来承担。所以,如果真的是小清挪动车辆过程中,造成了张先生车辆的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张先生车被撞坏造成的损失。

  杨律师同时还认为,物业公司的说法也有道理,在小清没有被找回来之前,事情的真相很难查明。这就涉及一个证据的问题。如果张先生要提供证据,证明车在自己开回来之前是完好的,之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挪动车辆,直至发现车被撞,这样物业公司就应该赔偿。

  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张先生的车被开回来之前就有碰撞,或者在小区内自驾车时发生了碰撞,车辆的损害就由张先生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田德胜认为,首先要确认业主与物业公司对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无偿的,还是有其他约定;张先生的车是被撞了还是撞在别的车上了。

  田法官认为,张先生在本案中举证非常困难,而物业公司很容易抗辩。如果保安义务为业主挪车,行为的无偿性使得保安无须承担责任。这与收费停车场形成了的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不同,在停车场受伤理所当然要获得看车人的赔偿。

  如果保安的挪车行为是有偿的,还有一个更为艰难的举证问题:张先生必须证明车伤的形成时间,也就是说张先生必须证明车是在回到小区后被撞,而不是在外面碰撞后停回来的。对此问题的举证特别不容易。如果有目击证人证明保安挪车时发生了撞击,对张先生来说是很好的证据,否则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比较困难。就算有证据证明是保安撞了车,张先生仍须举证车辆在回到小区前是完好无损的,与保安在交接过程中车辆没有受伤,否则赔偿责任不好确定。

  本报记者郭卫艳(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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