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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可用来逐月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7:04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7月24日电(记者蔡玉高)南京日前出台公积金提取办法新规定。记者了解到,刚刚通过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缴存了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这一新规定将大大减轻需要还房贷的市民的负担。

  据了解,按照以往的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在凭借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后,若想再利用公积金还贷的话,就只能委托银行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账一

次,用来偿还贷款本金,这对于减轻市民每月偿还房贷压力并无太大作用。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对整体系统进行更新,以便从技术上支持按月转账。相关具体操作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有望近期出台与新规定同步执行。

  据了解,南京对于按月转账的操作规定,有可能借鉴常州、上海等地的做法,即在贷款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持一定的沉积金额,公积金贷款人在贷款时与相关银行签订协议,保证个人公积金账户里有一定的资金沉积。每个月从这笔资金里取出一部分还贷,直到这笔资金全部用于还贷后终止协议。以后贷款人每个月自己使用现金还贷,同时可继续缴纳公积金,等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沉积再次达到一定额度时,再签订同样的协议,重复这个过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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