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共场所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7: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实习生李雁翔蒋琳记者陈酿)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附近不得生产经营危险物品,单位员工有权拒绝企业安排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日前经省政府第39次常委会讨论并原则通过,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安全生产作出了多项新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

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标准,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附近(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草案同时规定,今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中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该规定,其所签订的协议将一律无效。草案同时规定,今后,矿山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的2%%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