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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关权利 无关贞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8:26 浙江在线

  如果时光倒退若干年,回到那个妇女完全没有独立人身权利,“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式假道学、伪道德盛行的时代,陈岚的观点,也许是有价值的,因为它至少是对虚伪贞操观的一种批驳,珍重了女性的生命权。但“世易时移”,在今天这样一个女性在很大程度上已摆脱人身依附状态,在法律上享有与男性一样的人身、人格权的现代社会,依然固执地认为女性反抗性侵犯,就等于保卫贞操,甚至只是为“某个男性”保卫贞操,我以为,就不仅有失偏颇,而且大谬不然。

  试想一下,如果女性反抗性侵犯便是替男性保卫贞操的逻辑成立,那么一个娼妓在面对强奸时,“正确的选择”岂非只能绝对服从、逆来顺受?因为她早已没有了贞操,而且也无法为某个男性保卫贞操了。这样的推导无疑十分荒唐,因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女性反抗性侵犯的实质,并不是什么保卫贞操,而是对神圣不可侵犯、不受羞辱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捍卫——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时候、任何女性(哪怕是娼妓)均有不被强迫与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的话。

  很明显,仅仅因为传统的贞操观虚伪,体现了男性的自私,就一并将女性性权利也抛弃,本身也是一种可疑的“价值观”。诚然,笔者注意到,帖子作者强调反对的是“冒死反抗”——牺牲生命捍卫贞操,而非反对任何反抗,表面上看,这样说是不错的,毕竟生命权是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了生命也就无所谓其他权利,但问题是,如果一味宣扬不必“冒死”,并将冒死反抗上升到“人类耻辱”的高度痛加贬斥,那是否会在现实中带来彻底放弃反抗、任由妇女遭受性蹂躏的劝谕效果?

  更重要的是,为反抗性侵犯而不惜“冒死”,是否真的就一无是处、必须一概否定?说到这里,不禁想起思想家涂尔干关于自杀的一段著名论述:一个自杀过多的社会固然是有问题的。但一个完全没有自杀的社会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一个社会总有些东西是比生命还要重要的,如爱、自由、尊严、理想等等,是需要我们用生命做代价来捍卫和珍重的。自杀尚且如此,反抗权利侵害,何尝不也是如此呢?有道是“不自由毋宁死”、“士可杀不可辱”。

  是的,从珍惜生命的角度看,一律盲目的“冒死反抗”性侵犯是不必要的,宣扬它也是不厚道的,但是当有妇女冒死捍卫自己的性权利,同样不宜遭到简单的贬斥,因为这种“冒死”其实更多时候无关狭隘的贞操观念,涉及的只是人的权利、尊严本身,而捍卫这样的权利和尊严,正是一个人、一个社会的德性所系,是我们抵御苟且、委琐生活的价值依据、精神底蕴,尤其当低俗市侩习气泛滥、理想道德不彰的时候。因此,面对这样的德性,适当的态度应该是尊重、敬畏,而非想当然的诋毁。否则,为了苟活,什么价值都可以不管不顾、什么精神底线都可以失守,那或许才真是“人类的耻辱”。


作者: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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