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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中不能漠视的法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8:40 法制日报

  国际时评

  张慎思

  虽然《联合国宪章》明确宣称,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但是已经走到了21世纪的人类,仍然不无悲哀地发现,战争从不曾与我们这个星球作过告别,在一些局部地区它

甚至是一种常态。既然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战争与武装冲突还不能完全避免,国际法承认这一事实,因而也形成了一套对战争与武装冲突加以限制和规定的法则

  自6月25日以来,以色列由于以军士兵被巴勒斯坦武装和黎巴嫩真主党绑架,分别在加沙发动了代号“夏雨”的军事行动和针对黎真主党的军事打击。战事愈演愈烈,炮火漫天弥漫,流血冲突几乎每天都在升级,甚至有人惊呼:难道第六次中东战争正在到来!

  即使是战争,在国际法上也是“盗亦有道”,现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确立了交战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用以调整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交战行为。这样一些基本的准则,至少包括下面几条。它们在硝烟下不应被淹没,在战火中不能被漠视。

  限制原则。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即各交战方、冲突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相称原则。作战各方的战争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相称的比例,禁止损害过分的军事行动。所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说,真主党的极端行为固然令人愤慨,以色列也有权自卫,但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联合国的人权高专阿尔布尔女士也指出,冲突各方都有义务谨慎行事,其所有军事行动都必须遵守“相称”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平民伤亡。

  “相称”一词说起来容易,拿捏起来自然不易,尤其是在“炮弹不长眼”的战火中。但是,此原则是否因此就形同虚设呢?绝对不是。联合国的人权特别报告员亨特就认为,如果对一个目标的攻击可能导致“过度”的平民伤亡和损失,则这个目标就不可以受到攻击。更难的难题是,如果一个目标既是民用也是军用怎么办?现代战争法上认可如果对这一目标的攻击可以取得明显的军事优势,则允许对这种目标进行攻击。所以对真主党总部的摧毁,尚可称之为“适度”,那么对加沙电厂的攻击则难有法理的支撑。亨特因此质疑以色列对加沙电厂的攻击是否“适度”,并提请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仔细的、独立的调查。

  区分原则。战争中必须对平民与战斗员,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俘区分开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同的对待。

  我们不无悲哀地发现,目前的这场冲突正在导致这一地区日趋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冲突已造成千余黎巴嫩人的伤亡,其中大部分是平民,尤其是1/3是儿童。另一方面,以色列民众也不断受到真主党火箭的威胁。越来越深入以色列领土的火箭攻击,迄今亦已在以色列造成十余人死亡。正如联合国人权专家所指出的,这样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正在演化成战争犯罪。

  国际法在战后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领域便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近年来越来越多在战争中负有对平民滥杀责任的人,都正在受到国际法庭战争责任的追诉。

  “军事必要”不能免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存在有“军事必要”,但“军事必要”不能被用来免除交战国或冲突方遵守和适用国际法中有关战争法的基本法则。例如,黎巴嫩境内目前正在经历着各国的撤侨潮,虽然以色列封锁黎国海空或有其“军事必要”,但这也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允许各国平民甚至是敌国平民自由离境的义务。

  战争是一种事实状态,也是一种法律状态。格老修斯就认为宣战是战争开始的必要方式,在传统的国际法上宣战是一种法律程序。即使现代战争中更多的是不宣而战,但战争必然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从外交关系的断绝到对交战国人民财产的影响。在可以看得到的未来,战争的不可能消亡仍将是令我们悲观的一个事实存在,也许人类惟一可以倚重的便是法律。用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遵循的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则,来约束和支配战争行为。而那些在战争中漠视法则、破坏法则者,在国际法上必然要受到战争罪责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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