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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限制“前来办事人员”着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9: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报道,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政府规定,凡赤脚、穿拖鞋、穿吊带装、露脐装、露背装、背心、短裤、浓妆艳抹、奇装异服、衣冠不整的,一律不得进入政府机关办事。由该区有关部门下发的这份《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及前来办事人员规范着装的通知》引起了诸多争议

  代表连线:

  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着装于法无据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 刘家华

  

政府有权限制“前来办事人员”着装吗
公务员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时,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对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进入办公场所时的着装作出一定的规范是合理的,也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但是该《通知》中对“到政府机关前来办事人员不符合该着装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入政府机关办事,请回去换好着装后再来办事”的规定却是不妥当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在实践中也不好操作。

  首先,从规定内容和发文主体看,此《通知》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不符。我国自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写进宪法后,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打造法治政府,全方位实施依法行政。上述通知中对“前来办事人员”的着装规定缺乏上位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着装自由权利,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政府撤销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时该通知的发文单位——监察局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有权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也就是说,监察局无权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之外的人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因此,监察局无权针对“前来办事人员”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对“前来办事人员”的着装方面进行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群众因着装不符合规定就不能进入自己的政府机关办事,需要换好着装后再来办事,情理上说不过去,也不符合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这种做法也会给政府和群众制造隔阂,伤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限制“前来办事人员”着装的规定在实践中也行不通。进入政府机关办事的人中,有许多是农民和工人。许多南方农民由于工作环境的关系,白天基本上都是打赤脚,难道为了进入政府机关办事再专门添置一双鞋?我们的下岗工人因生活所迫和为了凉快的需要而穿短裤,在他进入政府机关办事时,能要他专门买一条长裤?国务院于2003年6月22日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有权要求政府救助机关给予依法救助,如果依上述通知规定,这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本就无法进入政府机关,当然也就谈不上接受救助了,因为这些人的着装不符合规定!就这一点来说,该《通知》违背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同时因为“浓妆艳抹、奇装异服、衣冠不整”,都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完全是门卫工作人员凭自我感觉来认定,那么在甲可以进,而乙没有进入政府机关时,便会使人们在攀比中降低对政府形象的认同感。因此,该《通知》中对“前来办事人员”着装的规定在实践中行不通。

  读者发言:

  观点一:政府无权限制着装

  胡杨成(江西高安) 政府依法为民办事是其应有的职责与义务,政府无权以种种借口拒绝公民的正当要求。我国法律并没有以群众的着装打扮为条件限制为民办事的规定,因此,只要公民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裸露方面的规定,政府便无权限制公民的着装自由。

  付伟(湖南株洲石峰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政府这个做法,是政府权力至上的表现,政府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穿戴不整齐、不符合要求就不给办事,是霸道作风,也是行政不作为。

  观点二:如此限制有点矫枉过正

  张杰(江苏南通) “限制着装”应内外有别。对内部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代表政府的形象,决定了其着装要庄重得体。机关毕竟不是超市,也不是娱乐场所,穿吊带裙、拖鞋赤脚等,与机关严谨、规范的氛围格格不入。但对于前来机关办事的群众,只要其着装不妨碍社会道德规范,大可不必加以规范。群众是政府服务的对象,限制其着装无形中给群众进入机关设置了一道门槛,拉远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有点矫枉过正。

  专家观点:

  应区别对待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副教授 龚瑜

  

政府有权限制“前来办事人员”着装吗
“着装”这个问题,看似小事,其实不然。它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权力和公民的个人权益二者之间的平衡。

  要对此问题进行解析,我们必须认识清楚进入政府机关的人有哪些。对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对来机关办理相关事务的相关公民关于着装的规定,从应然的意义上讲,理当区别对待,应该有不同的着装要求。

  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进入政府机关理当有较为严肃的着装。政府机关是政府工作人员日常的工作场所,是执行公务的地方,应该有庄重、严肃的气氛,因此对其作出一定的着装要求是合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按时上下班,长时间在机关工作,对其提出着装的要求,并不为过,而且没有实际操作上的任何障碍,具有实际执行的现实可能性。

  但是对于进入国家机关的公民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其身份毕竟不同于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民,着装自由是其当然的社会权利。一般公民来政府机关办理公务,未必是他们当天出行的唯一活动,在此前或此后,他们都有可能去其他地方处理事务,而其他的事务未必有着装要求,所以,对其着装作出过高的要求,显然不切合实际。

  着装,对一般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属于工作纪律、管理制度,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如果确实需要,适当作出一些要求也是可以的,但应以劝说“与政府场所严重不协调者”为限,切不可过度强调导致舍本逐末,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政府机关能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比前来办事人员的“着装”更重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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