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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  结构早调整早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9:49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刘晓星

  备受外界关注的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政策终于浮出水面。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重拳出击直指钢铁行业。《通知》要求,各地必须通过严格审

批等一系列调控措施,引导钢铁行业走入健康的发展轨道。《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在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

  就在《通知》下发当天,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钢铁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是“十一五”期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措施。那么,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措施如何落实?长期以来,钢铁行业在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粗放、落后的产业痼疾能否根治?如何破解钢铁行业资源供给与环境容量这一突出的矛盾?

  粗放型的钢铁工业发展

  有这样一组数据:2005年底已形成炼钢能力4.7亿吨,还有在建能力0.7亿吨、拟建能力0.8亿吨,如果全部建成,届时,我国炼钢产能将突破6亿吨。“在钢铁行业快速增长的同时,粗放型特征明显呈现出来。2003年以后新增的炼钢产能中,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核准的项目产能不足全部新增产能的20%,绝大部分产能未经核准、环评和科学论证,”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而在2004年未形成的4.2亿吨钢产能中,落后的3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小高炉能力约1亿吨,20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和小电炉能力5500万吨,分别占总能力的27%和13.1%。

  相当比重的低水平产能无疑让原本就严重污染环境的钢铁行业痼疾加重。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副司长侯世国在国家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对钢铁的产业政策给予了“浓墨重彩”的介绍,在2004年未形成的4.2亿吨钢产能中,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无综合利用设施,单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设备高出10~15%,物耗高出7~10%,二氧化硫排放量高3倍以上,粉尘、煤气超标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2004年钢铁工业耗能近3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耗总量的15%;耗新水近40亿吨,占工业耗新水总量的14%;运输量10亿吨,占全社会货运量的6%。而钢铁工业增加值仅占GDP的3.14%;钢铁工业粉尘年排放量约120万吨,占工业排放量的14%,钢铁企业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侯世国说,无论是资源供给还是环境容量,均不允许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下去了。

  华北成为结构调整重中之重

  在继电石、焦化等高耗能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出台之后,原本就一直被关注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出台为何如此缓慢?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国家对于钢铁产业的结构调整相当慎重。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次宏观调控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在对华东、华北和东北三个钢铁主要生产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同时广泛争求落后产能比较集中的河北、江苏、山东、山西等省的意见。

  按照《通知》要求,备受人们关注的无疑是落后产能的淘汰问题。“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据介绍,落后炼铁和炼钢生产能力主要集中在华北和华东。华北和华东落后的炼铁能力分别占全国的60%和21%,落后炼钢能力分别占全国的36.5%和23.3%,华东落后的小电炉能力占全国的48%。而华北地区落后炼铁产能主要分布在河北、山西两省,两省高炉有效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下企业共计248家,占全国同类企业的68.7%,两省落后炼铁能力合计4540万吨,占全国落后炼铁能力的64.8%。

  “早调整、主动调整比晚调整、被动调整,对钢铁工业造成的损失小、对社会震动小,更有助于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据了解,河北省、山西省以及河南省等一些地方政府化被动为主动,早在《通知》形成的过程中,淘汰落后任务较重的地区就开始着手制定淘汰落后的计划和措施,取得了初步效果。

  河北省提出了开展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能力、保障全省钢铁工业平稳运行的12项任务、53项具体工作措施,并把各项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明确了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取得实效。目前,河北省已完成了对全省钢铁企业工商注册调查、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用地情况等专项检查;成立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专家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鉴定程序;提出了差别水价政策,积极开展差别电价的研究。截至今年5月底,河北省已淘汰200立方米以下高炉21座、炼铁能力350万吨,淘汰20吨以下转炉12座、炼钢能力260万吨。

  落后炼铁产能淘汰放缓

  《通知》中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中指出,在“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生产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什么将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的期限延长到“十一五”期间?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淘汰落后期限的确定,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所不同,应该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提出的2007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装备,目标是正确的。《通知》之所以将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的期限延长到“十一五”期间,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一是从我国铁、钢能力平衡情况看,现有炼铁落后产能(1亿吨)要大于炼钢落后产能(5500万吨),而炼铁现有和新增产能比炼钢现有和新增产能小3000万吨/年左右,且我国钢铁工业以长流程为主,2007年前淘汰全部落后炼铁能力有困难,但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是可行的;二是落后炼铁产能主要分布在河北、山西等省,分别占本省炼铁总能力的46.9%和50.7%,若在2007年前全部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不仅地方任务重、压力大、矛盾集中,而且即使勉强下达,也难以实现。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均明确规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和20吨及以下小转炉、小电炉等落后设备,这是具有行业法规效力的规定,冶金企业要严格执行。另外,落后的小高炉、小转炉和小电炉与大型设备相比,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生产效率低、不支付环境及资源综合利用成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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