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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老建筑” 南京最高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9:49 红网-三湘都市报

  新华社南京7月23日电在南京,受保护的“老建筑”,即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将再也不能随便乱动了,动一块砖、挪一棵树,都要受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最高要罚10万元。

  近日,《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正式通过。《条例》对受法律保护的“老建筑”范围做出了明确划定。近现代建筑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

50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

  《条例》规定,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就算“老建筑”是私人所有房产,但只要被列入保护范围之内,如果要维修,也得先向有关部门上报维修方案。

  对违反“老建筑”保护规定者,南京市将给予严惩。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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