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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的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0:2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亦杰

  近来,传媒多次披露大学毕业生选择“零工资就业”的消息。所谓“零工资就业”,就是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只要同意录用,被录用者一定时间(比如一年)内不要用人单位发放工资。

  “零工资就业”颇具中国特色,这是求职者的无奈,也是社会的悲哀。这样做既悖常理又违法规。从理上说,我们国家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法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的“零工资就业”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的原则。

  或许,用人单位会说是大学毕业生自愿不要报酬的。殊不知,“道德与正义只有当实力相等时才可以提出来讨论”,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在地位不对等的条件下,只要能就业,再大的委屈也得忍,他们的自愿其实是无奈。

  “零工资就业”的出现,也凸显出大学盲目扩招的恶果,一方面是大学毕业生“过剩”,一方面是技术工人严重短缺,暴露出教育结构的不合理和人才观念的扭曲,以致造成学子一生要挤两座“独木桥”:高中毕业挤“独木桥”进大学;大学毕业挤“独木桥”找饭碗,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难过。因此,“零工资就业”反映的是教育和用人制度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教育改革和用人制度的改革才能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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