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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记住:别往灵璧公安局打电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0:30 国际在线

  作者:练洪洋

  安徽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张跃,因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被公安局开除。今年2月24日下午,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张跃往公安局打了6个电话,鼓动人上访,扰乱了县局的办公秩序,将其报送行政拘留15天。(见7月23日《安徽商报》)

  6个电话,拘留15天,真是六月飞雪,冤比窦娥。

  先说这“扰乱”之罪。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往公安局里打了6个电话,既没有恐吓,也没有威胁,只是联络旧同事向上级反映问题,怎么就扰乱了你们的“办公秩序”,致使“全局无法正常工作”?果真是如此——公民的6个电话就让全局工作瘫痪——那只能说明你们原有的“秩序性”太差了,太对不起纳税人的期望了!

  再说“依法”之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打6个电话,即使勉强套得上“扰乱机关单位的秩序”之罪,那也只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请问“拘留15天”依的是哪家的王法?

  治安处罚法的回避条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该回避,公民“扰乱”灵璧公安局的“办公秩序”,灵璧公安局不回避,请问,你们如何自证清白与公正?两份相同批号的传唤证,其内容却完全不同,又说明什么问题?

  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6个电话拘留15天,绝对不是“依法行政”(如果真是依法,那么这种“法”就不是良法)。作为保一方平安的执法者,我相信他们的法律水平比一般人高,因此,我们只能另辟蹊径去理解他们这种行为。

  鉴于灵璧公安局刚刚曝出“局长王建华索贿卖官案”、“灵璧交警食物链”丑闻,又发生拘留检举人这种事,很容易让人报复联想。据相关报道称,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万(见7月7日《安徽市场报》)。受贿者王建华受到惩处,而60多位买官者有多少人被问罪?似乎没有多少。只要这些买官者(还有王建华靠山)还在任上,他们会容忍张跃继续向上级反映问题吗?他们手握公器,对检举者套个罪名,然后“依法行政”可谓易于反掌。

  诸多贪污腐化的行贿者、买官者即使行贿对象落马之后依然高枕无忧,稳坐钓鱼台,而与此相反的是,公民打6个电话,却要受到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这种社会何来的“和谐”?这种生存环境还怎么“宜居”?有关部门应该关注一下灵璧这起“依法行政”事件,看看是不是打击报复、谁在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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