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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制社会需要李文娟更要保护李文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2:00 光明网
罗真如

  李文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李文娟的举报,没受到任何部门的保护,反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灾难。来自2006年7月19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6月初,李文娟又一次踏上开往北京的火车。这一次,她是应有关部门的要求,来北京协商解决她今后的工作安置问题。此时,距她第一次举报自己所在单位的问题,已经过去整整4年。“这4年我被整得太惨了。作为举报人,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数次

求助无门。”面对记者的提问,李文娟如是说。

  众所周知,大量腐败案件的侦破得益于举报,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履行监督权,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更是国家吸取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安排。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地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机关紧密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取得了反腐败斗争一个又一个的胜利。走群众路线也成了我们党进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工作路线和政治优势。人们对举报者常常冠以腐败暗流涌动之中的逆行者,不正之风盛行之下的正义者,和平年代的英雄之类的美称。法制社会需要李文娟这样的英雄。

  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决不能让举报人痛心让被举报者开心。正直善良的人们在称道李文娟的同时,恐怕更多是为李文娟未来的命运担忧。由李文娟人们自然想起了诸如四川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署名举报遭三男子砍杀和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实名举报被逼提前退休之类的对举报人的疯狂报复。

  如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仅会给举报案件调查取证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更为严重的是有损于司法权威的严肃性,这必将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念,也必将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法制社会不仅需要李文娟、龚远明、肖启伟这样的举报人,更需要有责任来保护好这些时代英雄。李文娟事件的出现,一方面说明腐败分子的穷凶极恶,反腐败斗争的残酷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有关单位认识还不到位,没有把保护举报人工作放到应有的政治高度,执行保护规定不严格。也说明了目前我们的举报人和证人法律保护体制不尽完善的尴尬现状。

  对于一些具体个案,人们常常责难举报人和证人不敢公开站出来做证。殊不知,这与我国目前没有比较健全的举报人和证人法律保护体制有很大的关系。我们的举报人和证人敢于挺身而出更多的是出于正义感、责任心以及道德良知。虽然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分散、笼统、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尤其是对被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进行怎样的救济还缺乏明确规定。纵观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象英国、美国、德国、新加坡,它们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有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采取24小时保护措施,因此,近30多年来,香港民众由此对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实名举报的比例达到71%,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了99%。正义是文明社会的永恒追求,什么时候举报人不需要担惊受怕可以理直气壮生活,什么时候举报人不再遭受委屈能够得到社会的公正待遇,这也就标志着我们的社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文明程度,我们的社会经济也就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一个法制社会的确需要李文娟,但决不能制造一个悲剧的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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