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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侮辱谩骂不是民意 是网络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3:48 云网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然而,言说者也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该说不说是不对的,例如需要批评他人或指出他人不足时;该说或不该说时胡说,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例如许多网络论坛上的言论等。

  在民主体制中,言说者的责任问题就更为重要。近期,有关立法和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执政为民背景下的对平面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关注等

,都表明我们国家正在走向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时代。民主是多数人决定的制度,特别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政治决策制度。常识中,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是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其实,问题远远不是这么简单的。因为,民主同时是一个理性的言说机制。民主的实质不仅是服从多数人的决定,而且是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民主必须依赖一个合理的意愿表达机制,包括投票机制和言说机制。投票是意愿表达的关键环节;言说则是投票的必要的准备阶段。通过言说机制,公众才有条件决定最终把自己的一票投给谁。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有投票权的人都具备判断待议决事项的意义和内容的能力,所以,提出议案者或了解情况者有责任详细、耐心地说明相关事项,法律以及其他规则也应该为意见表达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表达意见的机制,听者也应该将自己的决定建立在充分听取他人意见的基础上。可见,民主不仅是投票,而且也是说话。通过充分的理性言说,交流意见,进而决定的制度。不说话就投票,不是真民主,而是假民主;随意发表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侮辱谩骂,不是民意,而是网络暴力。这些言论形式,不是理性的,而是机会主义的或情绪化的,不是、更不应该是民主。

  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这种缺乏,并不是指票决重要事项,而是指缺乏认真发表言论的勇气和保护他人发表真实见解的制度。走马观花式的调查访谈或网上浏览,充其量是我们过去常说的民主的工作作风,倾听群众意见,实际上,连民意调查都算不上。因为网络上的言说者,有自己固定的群体和发表意见的话题,且不用署真实姓名,其中当然有许多认真言说的,但也有许多情绪的宣泄。例如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裸死案”中,发表意见者中有多少人能够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呢?又有多少人出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随意加入谴责的阵营?这些,根本无从掌握。但是铺天盖地的批评和指责,却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案件的处理。还有人们正在反思的所谓的“川航张敏佳事件”、“虐猫事件”及“铜须事件”。民主的实质是决策民主,这种意义上的真正的民主依赖于言说者负责任的言说。所以,民主制度必需的准则就有:该说不说的,不对;该说胡说的,不对;说了没用的(说对了也不听),也不对。这个准则对于大到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小到企业的董事会制度或学校的职称评审制度,都是有效的。凡是需要民主决定的地方,言说者都必须承担言论的责任。

  现在,任何人都无法强迫他人发言,也无力阻断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包括谩骂和情绪发泄。但是,人们,特别是各级政府有责任识别什么是真正的民意民情,有责任建立一个每个发表言论者都能够认真且真诚地发表意见的制度,从而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言说者若是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够影响民主决策,那么,就必须认真负责地说话。(葛洪义)

  责任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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