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人大”代表不是“大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18:00 光明网
于景宁

  近来,媒体上屡有某些“人大”代表横行无忌、违法乱纪的报道。尽管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中明确确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给了“人大”代表以很高的政治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其是凌驾于法律和人民之上的“大人”,相反,“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提出了比一般公民更高的要求,一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

权力”;二是“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是“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我们从“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来看,代表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时,绝对不能追求个人的私利、表达个人的私念;而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不是象其他的公民那样一般地遵守即可,而是要“模范遵守”,并且是“必须”这样。在同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则要求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要有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行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代表法”给代表的定位是非常清楚的,“人大”代表不是高居于法律和人民之上的“大人”,而应该是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公民;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的纽带和桥梁,是反映人民意愿和呼声的使者,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

  可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近些年来,随着代表成分的日见改变,我们的某些“人大”代表,特别是代表中的一些老板、大佬却常常以“大人”自居,遇有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时,常常亮出代表身份进行对抗,有的甚至公然说:“我们代表就是专门监督你们的!”似乎一当上代表所有的职能部门都得对其臣服,所有的禁区都得为其大开绿灯。有些代表虽然不是大款,行为也没有如此恶劣,但是也总以为自己是代表就应该获得一点特权,比如,开车违章就应该老老实实接受处罚,可是我们有的代表一看交警要处罚,就赶忙掏出了“代表证”,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这个用来监督和视察的“代表证”,还有“护身符”的作用吗?

  某些“人大”代表的“大人”表现,大大影响了“人大”的威信,损坏了“人大”代表的形象,也妨害了一些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其中有的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对此,“代表法”中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因此,按法定程序,罢免某些违法乱纪的“大人”代表,不仅是选民的权力,而且也是“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