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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水淹”补偿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22: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省财政厅农业处获悉,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标准、发放等作出新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新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

补偿,中央财政一般分担补偿资金总额的40%%-70%%。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具有常住户口的区内居民遭受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住房补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居民住户按损失价值的70%%予以补偿。灾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房屋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以上三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补偿范围。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本报记者宣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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