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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实行上限处罚”有悖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0:06 红网

  自7月21日起,亳州交警支队开展为期5个月的路面行车秩序集中整治活动,集中整治期间,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7月23日《新安晚报》)

  这则报道,等于告诉人们,在亳州这片土地上,将要活跃着这样的一个“严格执法”的交警队伍,他们对待所有交通违法人员,他们可以不管青红皂白,不分事实情节,不问违法行为性质如何,都给予法律规定的最高幅度处罚。

  也许,在一些人们看来,只有严格处罚,才能体现严格执法;只有高额的罚款,才能让当事人“刻骨铭心”,让旁观者“触目惊心”,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只有通过严管重罚,才能改善亳州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然而,我们更应该相信,亳州交警“严格执法”形象,并不会在“一律实行上限处罚”中树立起来;亳州的道路交通环境,也不会在“为期5个月的路面行车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后变的长治久安。

  其实,实质意义的严格执法,既严格、公正、合理、规范,在法律程序的约束下的执法。该从重处理的不从重处理,不叫严格执法;该从轻处理的不从轻处理,也不叫严格执法。

  况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亳州交警支队作为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者,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交通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和处理。如果一味的要求“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只能造成“严格执法”名义下的乱处罚,这样的要求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

稿源:红网 作者: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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