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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过劳死”的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0:06 红网

  据《人民日报》7月21日报道,7月15日,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18岁女工邾龙妹,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上写着“猝死”。

  据悉,邾龙妹自从去年10月26日在美俐隆工作以来,每周除了星期三晚上不加班,星期天休息半天或者一天外,每天要工作11个小时左右。诚然,在权威部门尚未作出鉴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断言她就是过劳死,但谁又能说她的“猝死”与她“每天工作11个小时”

没有相关性?

  近来,有关“加班过劳死”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今年5月30日,广州市35岁的服装厂女工甘红英猝死,此前她一直喊“累”,她死前4天工作时间长达54小时25分钟;年仅25岁的深圳华为公司员工胡新宇,为按时完成公司新项目的研发任务,几乎天天在实验室打地铺过夜,今年5月28日,终因全身多个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劳动者身体所能承受的劳动强度是有限度的,经常超时加班、长期处于过大的劳动强度之下,就会像“疲劳”的金属那样,是很容易“断裂”的。

  众所周知,任意延长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是违法行为。《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说,有关企业的老板不懂《劳动法》,显然是太过贬低他们了。眼下,一些“高素质”、精通法律法规的企业老板,他们对任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做法早就想好了托词——“他们是自愿加班的”。的确,在找一份工作不易的情况下,作为员工,你不老实听话、不按要求加班加点,便可能随时被老板“炒鱿鱼”。因此,员工的“自愿”,我们是很可以理解的。

  一些无良的企业老板之所以知法犯法,固然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有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即使懂法,也因种种顾虑而不愿当举报的“出头鸟”;二是个别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或早与有关企业“沆瀣一气”,或淡化了为劳动者维权的意识,以致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睁一眼闭一眼”,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视而不见。在这样缺乏约束的环境之下,若要企业老板不违法、不延长员工工作时间,那只能靠其良心发现了。

  在现实中,普通员工是很难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对抗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企业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现象,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让相关企业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高额成本;需要工会组织挺身而出依法维权,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邾龙妹们”的死,如果能够唤醒有关企业老板的良知,能够换来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感,那么,他们的死还算具有一点价值。

稿源:红网 作者:钟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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