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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三审 罚钱少了保护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3:08 东方今报

  “不系安全带,罚款5到10元钱。”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第三次分组审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组成人员普遍反映,比起初稿里动不动就“200元”的罚款额度,“二审修改稿”里罚款项目、金额减得还真不少,一些规定也更人性化了。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长铎表示,这一条例草案经过前两次审议,修改得基本成熟

,他个人同意三审通过。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表示,会在28日举行的表决中投赞成票。还有一部分人,对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修改稿的新规定

  开车打电话不用手拿着就不罚

  “规定更人性化了。”参与审议的沈秋萍表示,以前规定“开车拨打、接听电话,罚款200元”。本次修改时,在“接听”后面增加了“手持”俩字,这就表示,只要是车载电话或者手机上有耳机,不用一只手拿着去接,都可以不罚款。

  “碰瓷”者碰了也白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组成人员提出,这给现在一些以“碰瓷”为业的人员提供了投机的空间,建议修改。

  因此,条例草案第4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情节轻微只口头警告

  条例草案二审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60条实际内容,处罚部分就占了19条,处罚条款多,警告教育的作用没体现出来。法制委员会吸纳了这些建议,增加了“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审议人员的新建议

  应该还行人“走路权”

  “现在大家在街上走,是不是觉得都没有走路的权利了?”李长铎一提出这个问题,大家立刻议论纷纷,表示确实“没有走路的地方了。”

  李长铎说,现在人行道被占情况太普遍,正常人走路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更别说盲人了。盲道几乎被占用得面目全非,这样怎能保证行人走路的安全?条例草案对行人正常走路这一权利规定得太少。

  沈秋萍也认为,“车挤人”的现象应该重视起来,不能一走上人行道就围着汽车扭来扭去,堵得人心里难受。卫斌认为,一些人行道根本就不应该设停车位,相关部门却设了,是不是应该对这些部门也加以规范?乱设停车位剥夺了行人的走路权,也应该加以处罚。

  罚款还应该再少些

  在《道路交通法》里,未对不使用安全带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司机不系安全带,交警一开罚单就是200元。条例草案这样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组成人员认为,这样规定很好,并且还有一些罚款可以再少些。比如条例草案第65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500元到2000元的罚款。“这太狠了!”参与审议的孙光华说,有些是车坏了,或者有老头老太太得了急病必须下车,这样也要罚吗?即使罚,也不用这么多,300到500元就可以了。与会的大多数人都赞成他这一提议。

  超载应该加重处罚

  条例草案第66条规定:超过核定人数20%的,处300元罚款。“客车、货车超载是造成重大车祸的一大诱因,应该重罚”。参与审议的宋国华认为,只处罚300元的规定不合理。他给大家算了一笔账,如果一趟长途车票价为60元,一车坐40人,超过20%就是8个人,票价收入480元,只罚他300元,他还赚了180元,他被罚也乐意超载呀!

  他建议,应该这样规定:超过核定人数20%的,处以票价的2倍罚款;超过核定人数30%的,处以票价的3倍罚款,以此类推,看谁能钻这个空子?

  大家对此表示赞同。李长铎还表示,罚款不是目的,除了罚款规定,最应该想的是怎么纠正。比如,应该规定“如果一辆客车超载记录超过5次,就不准营运”等,从源头杜绝超载。

  违规5次不告知,交警受罚

  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不及时告知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影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条例草案作出这样的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这样还不够,万一交警不通知呢?”参与审议的刘海程认为,不能老让交警罚公民,如果交警错了,也应该接受相应处罚。比如在这一规定之后,就该加上对做不到这一点的交警的处罚措施,还违规者以“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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