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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 讨薪律师费由企业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4:0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黄旭阳 彭江 实习生 唐文才

  核心提示 昨日上午,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施。按照该《意见》,今后农民工建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关系随人走;用工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等列入赔偿范围。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随人转移

  据了解,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参保人跨省流动。而在省内或跨省统筹范围内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将转移。

  《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想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为从业人员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工资收入 恶意拖欠吊销执照

  劳动保障部门将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不得先试用 再签合同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不得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使用统一劳动合同文本。

  农民工在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后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律师费用 单位要赔偿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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