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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组织乞讨罪 幕后操纵卖花童可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4: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哥哥,买一朵花送给姐姐吧。姐姐长得好漂亮哦!”当一对对同行男女路过成都火车北站、春熙路闹市区时,拿着鲜花的卖花童有时会突然出现,面无表情地重复他们的赞美词。当被盯上的目标犹豫时,他们立即使出浑身解数,或下跪,或抱腿,或揪住不放,直到被缠的人不堪其扰,要么尴尬地逃跑,要么乖乖地掏钱。

  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对这个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象治理起来也费力不讨好。那些本

来应该读书的孩子被成人控制着在街头游荡、纠缠、乞求甚至出言不逊,天真质朴渐变成油滑刁蛮,难道管理部门对这些“丐帮”帮主真的就束手无策吗?

  今年6月29日,终于有了相应的法律条款来治理“丐帮”帮主了,当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第十七条,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将以组织乞讨罪论处。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罪犯最高7年有期徒刑。从7月10日开始,记者对卖花童现象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

  本报记者 袁勇 实习生 冯石

  幕后大人:遥控儿童卖花 躲在旁边收钱

  7月10日至7月12日,记者在成都火车北站、春熙路附近及露天酒吧、茶楼、电影院,均发现了卖花童的身影。他们以同行男女为主要目标,并且有大人在一旁指点。

  火车北站

  面对情侣 小女孩强行卖花

  7月13日上午9时许,记者在火车北站,看见广场上大约100米方圆散落着四五个小孩,他们手里拿着有简易包装的单枝玫瑰花。这时,一对拖着行李的青年男女走过来。一个小女孩立即扑过去,拉住那男子的手,不断地哀求:“大哥,买一朵送给姐姐吧!姐姐好漂亮,买一朵吧。”女士露出厌恶的表情,男士似乎于心不忍,有些犹豫。小女孩立即察觉出来,更是揪住他的衣服不放。最后,男士欲罢不能,不得不掏出两三元,扔给了小女孩。没走两三步,该男子就将花扔到垃圾桶里,“卖啥子花哦,纯粹就是要钱!”

  随后4天内,记者分别对23个被纠缠的旅客进行了采访,其中21人对卖花童的感觉都是“跟讨口子一样”。另外,记者还做了一次统计:在一个小时内,一个卖花童拦住12对路过的男女,4次成功“兜售”,每次得到几元钱不等。据知情者说,这帮小孩从早上8时许“上班”,晚上8时许“下班”。粗略统计,一个小孩每天卖花能得40元左右。

  “卖不到20元,要挨打的”

  7月14日上午10时许,记者分两路采访:一路记者获得特许,在站前警方监控中心,通过“电子眼”观察卖花女及幕后成人的举动;一路再次来到卖花女活动的区域——出站口、人民商场北站分场近距离观察。

  记者来到人民商场附近,就见两个卖花童拉住一对同行男女兜售玫瑰花。这对男女显然不愿掏钱,双方形成僵持。其中一名卖花童用眼神向旁边一个约30岁的男子示意。该男子摇了摇头,两个卖花童立即松开了手。

  下午2时许,记者从几个卖花童旁边走过,听见一群刚刚交完钱的孩子中,一个年龄最大的女孩对一个男孩说:“你还不加油卖,小心今天卖不到20块钱,要挨打的!”这个男孩连忙跑到人行道上招揽生意。

  下午2时许,4个已做了好几笔“生意”的卖花童开始数钱。估计一个年龄较小的男孩未卖够,另外3名卖花女每人给了他1元钱。男孩又数了一遍,可能还是不够。于是,年龄最大的女孩又扔给他了5角钱。之后,他们来到附近一个报刊零售点,把钱交给了一个穿红黄色衣服的壮年男子。

  下午4时许,记者注意到自行车停车点又多了一个年轻女子。记者靠近,听见该女子正在用外地口音斥责卖花童们偷懒,“不好好卖,小心没有晚饭吃!”

  春熙路

  “夜班”女孩哀求叔叔买枝花

  7月14日晚9时许,记者跟随那个训斥卖花童的妇女和3个“下班”的卖花童来到春熙路附近。此时,在带队妇女的注视下,他们来回在街上寻找“目标”,但孩子们的叫喊声显得有气无力。记者看到,一个小女孩突然抱住一位行人的腿,低声请求着说:“叔叔,买枝花吧!帮帮我吧!”眼眶中有泪水。当晚10时许,一男孩也许太累了,看到地上有一杯被扔弃的珍珠奶茶,杯底还残留有茶水,像发现宝贝似的捡起就喝……当晚11时许,3个卖花童才结束了一天的工作。

  茶店子紫云路

  小巷发现卖花童的住处

  经过两天摸底后,7月17日,记者对卖花童再次进行了跟踪。当晚8时许,从北站转到春熙路的有一男一女两个大人,带着4个卖花童。赤裸上身的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搭载3个小孩,妇女骑自行车搭1个小孩。他们分别在春熙路北口和春熙路至太平洋电影院售花。当晚11时许,该男子搭着3个小孩离开春熙路附近,记者驾车跟随。大约次日凌晨零时许,“电马儿”来到金牛区茶店子紫云路,该男子带着3个孩子进入了一条小巷子。

  7月18日下午6时许,记者以租房为名,来到这帮小孩的暂住地。据附近商店的老板说,这帮小孩一大早出发,每天很晚才回来。在紫云路一家花店,记者了解到,卖花童兜售的那些花,都是花店处理剩下的,值不了一角钱!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之所以大人们带着两三个小孩分开居住,就是避免被人怀疑。

  随后几天,记者几次避开监控卖花童的大人,向小孩打听他们家住何处。据这些小孩说,他们来自安徽等地,同时他们也否认带他们的大人是其父母。

  经过持续近半个月的采访后,记者向站前警方反映了情况。目前,站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法律链接

  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今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卖花童幕后黑手

  构成了组织乞讨罪

  从今年6月29日起,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其中“第十七条”对治理卖花童现象有积极意义。记者采访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牛律师认为,组织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该罪只惩罚乞讨组织者,不惩罚参与者或者乞讨者本人。

  在本案中,卖花童均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本身不具有包括销售花草这种民事行为的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的情形下,卖花童销售花草的行为本身即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的“买花者”付出的代价当然欠缺法律基础。因此,卖花童实际是变相乞讨。当卖花童的卖花行为被拒后,直接的乞讨行为更能予以印证。

  另外,作为成年人,对卖花小孩卖花的方式、数量、行为进行控制,并且组织、指挥、策划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者”的特征。另外,“组织者”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卖花小孩作为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诸如接受教育等在内的身心健康权利,其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但由于该罪是新颁罪名,何为“情节严重”,尚有待权威机构进一步解释和警方具体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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