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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在前男友家放了把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5:17 今日早报

  讨债不成在前男友家放了把火

  维护正当权益也要合理合法,否则要吃大亏的

  □通讯员 坚剑 张碧林

  实习生 翟学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与同居男友分手后,23岁的建德女子戴某与人到前男友家讨债,碰巧对方家里没人,戴等人为泄愤在屋内放了把火,还在墙上留了字。虽然没造成大的火灾,却惹来了牢狱之灾。

  事发后,戴一直以为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最后的结果令她追悔莫及,警方将其抓获后,建德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提起公诉。结果指控的罪名被法院采纳,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戴与前男友陈某曾经同居生活,后因双方闹矛盾,男友提出分手,但戴提出在同居期间男友拿走了自己4万多元现金,必须归还。戴虽然多次讨要,可事情却一直没有结果。

  去年12月20日下午,戴某在街上遇到先前在迪吧认识的方建伟(在逃),两人一块来到陈某父母家。把门强行打开后发现没人,这时方建伟提议:“你不如把陈某的衣服烧掉几件,让他主动来找你,你再跟他谈好了”。戴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将屋内的棉被和衣物点燃。临走前又砸了些东西,并在墙上留下威胁性的言语。

  陈某家里飘出的烟雾被周边群众发现,有人报了警。因为两处火堆周围一米之内没有可燃物,棉被一类东西也不会产生大的火苗,并且房间可供燃烧的东西也不多,火很快就被扑灭。

  不久,戴某就被警方抓获,她很快承认了。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家财产损失总共只有318元。今年1月25日,戴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戴某虽进行了放火(共犯),但该行为并不危及周围建筑,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放火罪;损坏的财物数额较小,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她在房屋主人外出时,强行闯入该住宅,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法院审理后,于7月20日作出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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