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风险控制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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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16 长沙晚报 |
本报讯(通讯员 钟振)经过两次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与4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融资融券、承销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均做出一定比例的调整。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在间接控制该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按此比例计算,平均每家创新类公司对单 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为0.82亿元;接受单支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而上一次征求意见时对上述两指标的规定分别为不超过净资本的1%和30%。对于经营承销业务应满足的风险控制指标,《办法》比征求意见稿中的比例有所降低:承销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分别应按承担包销业务的承销金额的10%、5%和2%计算风险准备,而征求意见稿中这三个比例分别是20%、10%和5%。 对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办法》规定,定向、集合和专项三类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要按管理本金的2%、1%和0.5%计算风险准备;而征求意见稿对后两类业务的比例要求分别是2%和1%。此外,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也比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低了1倍。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