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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结盟”的喜与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40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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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亦白

  东北三省最近在地方立法方面开始了“结盟”,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日前签署了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东北三省确立了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

方式。这一地方立法工作上的“结盟”协作,为推进国家法制统一开辟了一个“自下而上”的新路径。(7月20日《法制日报》三版)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化的呈现“差序格局”的立法体系,法制上应当具有统一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之下是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方面的法律,一切下位阶的立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国家政权机关的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多年来,我们一直十分强调并致力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应当看到,上述举措均属于“自上而下”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路径。但这些“自上而下”模式的实际效果堪忧,目前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下位法抵触上位法、行政机关“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及司法机关超越权限解释法律甚至做出立法性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自上而下”的模式是目标导向,目标不能转化为现实需求,在推进法制统一上就会遇到种种阻力。其症结就在于,各地区、各部门进行的规避甚至违反法律的所谓“改革”和“创新”被宽容甚至纵容,局部利益被夸大,无法调动地方或部门的积极性。“自下而上”的路径是需求导向,有了内在需求就有了积极性,法制统一的目标就容易实现。东北三省在立法工作上“结盟”的可喜之处在于,它反映了三省基于各自需求而发出的呼声和经过利益权衡而达致的共识。有此基础,东北三省地方立法的统一当是可期之事,对于我国其它地方和部门产生扩散性的“蝴蝶”效应也未可知。当然,我们也要防止东北三省的立法“结盟”形成地方立法的“独立王国”,这也是我们的忧虑所在,因此必须让其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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