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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病人须先救治后结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7月24日电 胡强 记者张晓东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所有的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无论是公安还是城管,一旦发现流浪乞讨病人,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卫生部门不得发生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疗的情况。

  意见明确的救治对象为: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

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意见指出,各地要在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该区域的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但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急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意见要求,各地应将救治费用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与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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