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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要跨新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4日讯 记者陈晶晶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需要清理整理并予以纠正。建设部等部门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今年以来,外资在我国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也增长了2倍以上。意见指出,上半年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过猛,市场准入规则不够规范,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意见提高了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门槛。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此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应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并购的境内房地产企业,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意见明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意见还特别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才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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