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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抚恤金改发养老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54 华商网-华商晨报

  

工伤抚恤金改发养老金(图)

  工人们随时面临工伤危险■资料图片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1~4级的工伤职工,今后都将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3年12月底前受伤的“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差额由工伤基金补足

  据了解,以前工伤人员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直接享受定期抚恤金。从2004年以后,工伤职工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使新、旧两部分工伤人员待遇有效衔接,今年7月1日起,2003年12月底前受伤的工伤致残程度1~4级的“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将办理退休,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定期抚恤金的(含生活补贴89.80元),其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单位补足。需要注意的是,工伤1~4级人员,已于本办法下发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的退休金总额如果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补足。

  《工伤管理条例》施行前(2004年1月1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原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按原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额度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调

  《通知》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做了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此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后死亡,过去已按48个月发给的,从本文下发后予以补发。

  已退休人员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如果养老金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将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今后,核定伤残津贴将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高于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伤残津贴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延迟工伤认定单位负责

  对于参加工伤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按12个月平均值由企业支付,其他待遇从核准的下月起开始享受。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护理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的定期抚恤金不再以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改革

  ■原有规定:

  2003年12月底以前的工伤人员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直接享受定期抚恤金。

  从2004年以后,工伤职工才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最新规定:

  今年7月1日起,2003年12月底前受伤的工伤致残程度1~4级的“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将办理退休,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少的给补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定期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单位补足。

  ■伤残津贴:

  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

  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2004年1月1日后死亡,过去按48个月发给的,从现在补发。

  工伤保险访谈

  职业病补助与养老金挂钩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昨日,记者就工伤保险的一些细节问题采访了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华商晨报:职工退休后被定诊职业病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原来在企业从事职业危害作业,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计发。

  致残程度为1~4级的,其养老金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华商晨报:多次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工伤鉴定时应首先对新工伤部位评残,而后再根据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综合劳动能力评定。

  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华商晨报:工亡遗属待遇有何变化?

  答:2003年12月底以前死亡的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享受遗属待遇的条件及抚恤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华商晨报:1~4级工伤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的1~4级工伤人员,本通知下发后死亡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华商晨报:受伤超过一年申报期限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没有经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手续,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工伤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当有书面委托材料,并经本人签字,工伤鉴定后的相关工伤待遇、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华商晨报:对于伤与病如何确认?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申报工伤认定过程中,就伤害部位或伤情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到的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做出并生效后,工伤职工认为发生伤转病的,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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