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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必须引起重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年来,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反腐败职能部门和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的人们的警惕和重视: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或者说职务犯罪轻刑化。

  先看一组统计:因职务犯罪触犯刑法的官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而渎职侵权案件这方面的比率则增长得更快,已由2001年的52.6%增至2005年的82.83%。

  再看一组数据: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统计数字还不包括够刑事立案标准但因种种原因仅受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人,不包括涉案金额达到死刑标准但被处以死缓甚至无期徒刑而“留条小命”的人,也不包括在法定刑期内“就低不就高”的人。如果再把后三种情况算进去,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或者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比率还会更高。

  为什么有这么多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腐败官员,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适用缓刑,甚至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这种比率还一直在增长?一句话,凭什么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理、减轻处罚?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不从本质上搞清楚这种现象的存在原因,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不仅影响多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也会使社会各界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大打折扣。

  在这里,我们不妨运用矛盾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略的探讨。

  就腐败官员来说,我们不排除一些人对自己犯的错误或罪行有清醒的认识,真心悔悟,愿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否认有人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或情节。也不否认一些贪官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高价聘请律师甚至是名牌律师为自己辩护“维权”。但还有一些人呢?他们的坦白、自首,是有水分的,是虚情假意的,是糊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有的人更是凭借自己混迹官场形成的“关系网”、“保护圈”,或者以行贿的手段,为自己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理,疏通关节,打开门路。

  就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而言,对腐败官员从轻、减轻处罚,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放在台面上、“说得过去”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说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某些法律问题上,如自首、立功的标准,认识不一、存在分歧。二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提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立案起刑标准,造成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不移送,应依法判实刑的判缓刑,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却免刑,等等。同时,也有两个深层次的、“不好明说”的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怕贪官查得太多、判得太多,影响自己的政绩,影响当地招商引资的形象,对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进行干涉。二是一些地方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受到贪官“关系网”、“保护圈”的干扰,违心违规办案,对贪官“心慈手软”。可以说,后两种原因,是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罚现象、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

  官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违反了廉政勤政的从政道德,不从严惩治不足以维护党员和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尤其是腐败行为达到立案起刑标准的官员,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和杀人放火、抢劫偷窃犯罪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不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不能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原则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所以,执纪也好,执法也好,司法也好,从职业良心出发,从严肃法纪出发,从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都没必要也不应该对腐败官员随意从轻处罚!

王治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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