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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照样分家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23 沈阳网-沈阳今报

  

没有结婚证照样分家产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之后才在一起的“事实夫妻”原则上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一纸婚书,还是婚姻权益的最合法保障。

  分手协议:先提分的别要房

  两位老人搭伙过日子老头出“大头”买房子法院判决房子归“妻子”

  都没了另一半的李大爷和于大娘经人介绍,搭伙过起了日子。为此,老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子,老李拿了大头,还签了一份协议:如果有人先提出分手,房子则归对方所有。没登记签了分手协议

  2001年,家住皇姑区的70多岁的老李和50多岁的老于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子女都认可后,两位老人开始搭伙过日子,“当时就想都那么大岁数了,也不办什么手续了,就这么过吧。”

  开始,双方子女给“老两口”租了房子。老李大了老于十多岁,身体也不是很好,家里外头都靠老于张罗。老李感觉总是租房子也不是办法,和老于一商量,买下了皇姑区向工街的一处单间,“我当时一心一意伺候他,他说肯定要和我过到老的,买房子的时候,他拿了6.2万,我就拿了4100元。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他在房产证上写了我的名字,还签订了一份协议,说如果一方不存在了或提出分手,房子归对方。”提分手还想要购房款

  去年,老于在去买菜的路上遇到了车祸,腿撞成了骨折,不但无法照顾老李,反过来还要老李照顾。老李于是提出了分手,但房子成了两位老人分手的最大障碍。最后老李将老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老于返还购房款6.2万元,并按比例支付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收益。下判决男方丢了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为购房出资所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老李先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理应全部归被告老于所有,故法院驳回原告老李诉讼请求。宣判后,老李不服,上诉到市法院。

  日前,市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妻子”夺回继承权

  一起生活13年没登记提供邻居证言、照片录像等事实婚姻被确认

  “你们又没登记,凭什么继承我爸爸的遗产?”丈夫的女儿不承认继母的身份。昨天记者获悉,法院以事实婚姻为由确认了妻子的继承权。

  名义夫妻继承遭阻

  支琳(化名)离婚后一直带着儿子过。1991年,38岁的支琳遇到了同是离婚的马旭(化名),两人决定一起生活,“当时想都是结过婚的人了,只要两个人好好在一起过日子就行,也就没想再去登记。”就这样,两人一过就是13年,日子过得挺和美。

  2004年2月18日,马旭病亡。支琳的继承权利遭到了马旭与前妻之女的强烈质疑,“你们又没登记,根本就不是夫妻,凭什么继承我爸爸的遗产?你根本就没资格!”

  法院确认事实婚姻

  “我们一起生活了13年,他生病的时候一直是我在照顾他。我们虽然当初没登记,但是在事实上已经是夫妻了,怎么不能认定啊?”无奈,支琳起诉到了沈河区法院,要求确认和马旭的事实婚姻和继承权。在庭审中,支琳提供了朋友、同事、邻居们的证言,所在社区的证明材料还有照片、录像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支琳和马旭虽然没有登记,但是两人均为离婚后无配偶者,从1991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作为事实婚姻的一方,支琳也享有继承权。

  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马旭和前妻的女儿不肯接受这样的判决,马上提起了上诉。在法庭上,她认为支琳和马旭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是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支琳主张和马旭是事实婚姻,并拿出了大量证据加以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问题。马旭与前妻的女儿虽然对此否认,但是却不能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原审判决使用的法律也没有不当。昨天,市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读案学法】

  “说透”事实婚姻

  [啥条件]都没配偶外人认可

  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啥期限]

  1994年2月1日以前

  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五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咋区分]跟非法同居不一样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何不同。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回归案件】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同效力

  嘉宾: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张俊明

  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侵犯。

  ■案例 A: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另一方完全可以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对于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大致有这样三种情形:男女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应平均分配。如两人合伙租摊床、开公司,那么经营所得收入应平均分配;其次,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财产享有所有权,那么财产就归其所有。若无证据证明,则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比如两人同居后,男方买了一台电视,且有发票等证据证明他出资购买了这台电视,那么分手后,该电视机就归男方所有;另外,双方对财产有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案例 B:如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做出了合法的具体约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进行分割。即使当初他们未进行约定,那么房子也应该按房产证上的名字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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