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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怎能当原告? 律师利益冲突 被告申请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2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实习生/蓝云祝伟疤)被告罗氏姐妹认为,一个坐在原告席上状告被告的律师,又是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她们遗产房转名的代理人,遂援引《律师法》将中汉律师所告上仲裁庭,要求裁决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退还1000元律师费和利息。昨天上午,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据了解,这很可能是国内首宗律师利益冲突退费案。

  2002年7月,罗氏姐妹与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中汉律师所办理遗嘱继承、代办遗产(房产)、股票的过户转名,合同有效期至遗产房转名止。2005年1月,遗产房还未转名至罗氏姐妹名下,中汉律师所因与罗氏姐妹在另一宗代理诉讼的律师费纠纷中,将罗氏姐妹告上仲裁庭,还通过法院查封了罗氏姐妹继承的遗产房。

  罗氏姐妹申请仲裁称:中汉律师在《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上写了律师费1000元,但是几年来中汉律师所在所委托事项上至今没有结果。据《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代理人的,应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是,中汉律师所在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还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存在着严重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却以当事人身份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起诉申请人,并通过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查封了申请人继承的遗产房。目前,中汉律师所诉申请人一案还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中。

  由于中汉律师所通过法院查封了该遗产房,致使遗产房无法办理转名手续。中汉律师所查封遗产房的行为,表明了中汉律师所撕毁了《委托代理合同》。中汉律师所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请人今年2月向广东省司法厅投诉,要求中汉律师所退还律师费,但中汉律师所拒不退还。为此,罗氏姐妹提出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中汉律师所退还1000元律师费和利息387.5元、补偿申请人办理本案的费用60元、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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