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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袭警一定要增设新罪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设立一个罪名,要从本国的国情和社会文化传统因素出发,要考虑到法律协调的问题。如果各个特殊群体的人都作出相应立法保护规定,必然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使法律丧失严谨性和权威性。设立袭警罪弊大于利,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也可以有力打击袭警行为。对于暴力袭警抗法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处罚,不宜再单独设立罪名,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近一个时期以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存在遭遇违法犯罪分子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阻碍时不知为、不敢为等突出情况,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尊严,有效遏制暴力袭警造成民警伤亡案件的高发势头,公安部法制局于7月18日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警察执行职务使用武力与一般公民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警察执行职务的手段和措施、警察执行职务是否可以使用武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暴力袭警事件缘何频发

  据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负伤民警为数不少。发生袭警的主要环节是民警、交警、巡警、刑警等在执勤、抓捕、处理交通违章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发生暴力袭警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目前社会处于重大的转型期,矛盾冲突比较多,警察处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二是部分公民法制意识不强,有仇富、仇官、蔑视国家权威的心理,不法分子企图以抗拒、阻碍民警执法来逃避法律制裁;三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警察的权力规定不完备、不明确、不规范,在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缺乏衔接机制,后续手段跟不上,造成对袭警行为打击不力,警察该出手时不出手;四是部分民警缺乏训练,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执法方法简单、行为不规范、处置不得当,个别素质不高的警察,滥用权力,激化矛盾。

  ■应对暴力袭警,是否有必要增设袭警罪

  在如何应对暴力袭警的问题上,与会者分别阐述了不同的见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因为暴力袭警就是藐视国家权威,国家权威丧失社会秩序和人民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造成暴力袭警事件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是刑法的起刑点太高,以至于刑法对部分轻微犯罪行为无可奈何。虽然各国在保护警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对于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都持赞同的观点。例如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中规定有妨害公务罪。在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等法律规定中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提出不同观点,认为设立袭警罪弊大于利,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也可以有力打击袭警行为。对于袭警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处罚,不宜再单独设立罪名。

  赵秉志进一步提出,设立一个罪名,要从本国的国情和社会文化传统因素出发,要考虑到法律协调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社会平稳发展、强化国家权威,袭警罪设立有一定现实需要,设立袭警罪在立法技术上也没有问题,但从国家政治法制的角度考量,设立袭警罪涉及国家的整体社会形象,会牵动方方面面的社会情绪。因为广义的执法人员不仅包括战斗在第一线的警察,司法警察、法官、检察官也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都存在职业上的风险。在设立罪名时,不宜过分强调某一个群体,以免造成特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如果专门为保护公安民警而立法,那么为维护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人员的权利也应该另立新法。而另立新法,难免有培植特权、保护特权的嫌疑。并且,如果各个特殊群体的人都作出相应立法保护规定,必然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使法律丧失严谨性和严肃性。因此,在当前警察整体素质特别是基层警察素质还不够高的情况下,单设袭警罪可能存在无法防止的漏洞,效果也不会很好。赵秉志认为,可以把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结果,这样既可以克服单设罪名的弊端,也可以达到严厉制裁的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也认为,应对暴力袭警,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足够,关键是要用起来。暴力袭警问题不是增设罪名能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定相当完备,例如,在警察遭遇的侵害事件中,如果袭警者只是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未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袭警行为造成警察重伤或死亡,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出现袭警问题的关键是没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规定。法律必须有个梯度,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能使用刑法手段,否则就会激化矛盾。可以运用梯度渐进的方式,在轻微违法和刑罚之间建立一个衔接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则从警察执行职务使用武力与一般公民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储槐植认为,对警察动粗如果经常出现,是警民关系紧张的体现。对待暴力袭警现象,要从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就正当防卫而言,警察的防卫是为了执行职务,警察的防卫权应比公民更宽松,防卫时机更超前。公安部应当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或实施细则,细化警察的出警行为、动作和语言规范,强化教育训练,以提高警察执法的有效性,防止滋生警民对立情绪。

  ■解决暴力袭警问题,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针对暴力袭警现象,解决办法除了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还必须完善警察执法的具体规则,赋予警察制止犯罪的相应手段和条件。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制止的手段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和程度相适应。在强调严格执法、约束自己的同时,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给警察、法官和检察官设立司法豁免权。

  经过研讨,与会者一致认为,解决暴力袭警问题,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警察执法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维持秩序,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警务活动有时需要通过使用威胁性武力实现,国家要通过法律形式赋予警察使用暴力的权力;袭击警察损害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阻碍执行公务和袭击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责任;警察对阻警和袭警行为的防范和反击要合法、合比例;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体情形和前提条件,让管理者和相对人都知道应当如何行为;建立警察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改善警力装备,进一步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王黎 赵衡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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