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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者盯上“黄健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31 南方日报

  商标抢注者盯上“黄健翔”

  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专家称此类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本报讯(记者/程满清实习生/陈娟)世界杯刚过,就有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黄健翔”、“门神布冯”商标。“越来越多职业商标客将目光投向新闻、文化娱乐热点。”一

直关注中国知识产权界新动向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和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昨日向记者透露。

  这不禁令人联想起之前“木子美”被抢注为性用品商标后,广州市某企业和珠海市某自然人不甘落后相继抢注“克林顿”、“莱温斯基”,并迅速推出产品的事件。廖俊铭指出,越来越多的抢注名人商标事件,极少是同名同姓的人去申请自己姓名商标,而且这些名人商标经常是注册在一些人们不愿启齿的产品上,怪异且恶俗。

  抢注名人商标现象缘何愈演愈烈

  “首先必须明确,抢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廖俊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国外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也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抢注名人商标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和‘不良影响’存在片面理解。”

  廖俊铭指出,很多抢注者都没有了解到,“申请在先”的前提是必须不能违反《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于认为“审查商标申请不良影响的掌握尺度是有弹性的”的想法也较为片面。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所有情形,但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应该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一般反应,商标局只是结合多年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正确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标准。

  “尤其是以名人的姓名或者其谐音字作为商标,会侵犯名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重大事件或者著名景点的名字是社会公共财产,如果被某一个人或企业注册成商标据为己有,显然是不合适的。”

  姓名“在先权利”须得到有效保护

  廖俊铭从法律角度强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是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享有类型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商号号、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当前,以抢注名人、楼盘名称,甚至是古典名著为代表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已经开始呈现出恶化的态势。”廖俊铭分析指出,目前商标抢注热潮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围绕着商标抢注的专业公司,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

  廖俊铭说,从国内抢注者来看,国内“职业注标人”、“商标倒爷”正走向专业化运作。他们有资金、有实力并且深谙相关法律,抢注目标明显趋向高校校名、住宅楼盘名、知名产业镇区及专一行业商号等。

  不仅是国内抢注者,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更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某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新趋势。对这一点,我国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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