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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人安全通行“让路” 省人大常委会三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55 大河网-大河报

  按照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程,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这个已经经过两审的《条例(草案)》,昨日在审议时仍引起了激烈争议。

  安全走路的保障太少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长铎在审议时指出,这个《条例(草案)》对车辆的通行规定得很具体、很详细,但是城市行人通行的权利几乎被剥夺了,行人安全通行的保障很少。他举例说,金水大道上,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盲道混在一起,将人行道给抢占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从行人中穿过,特别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很快,一不小心就能将人撞翻。所以,应该保障行人安全行走。还有,《条例(草案)》中规定,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位。如果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个权,那施划停车位就更随意了。现在丰产路、经四路施划的停车位将人行道、盲道都占了,行人只好走在快车道上,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应该在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再施划停车位。

  接送幼儿的车也要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斌说,《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学校专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标志。但是,《条例(草案)》将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排除在外了。很多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要么是报废车,要么超载,郑州市就出过接送幼儿的车辆发生事故,多名幼儿死于非命的事情。因此,对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也应该加强管理。他建议将这条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统一的校车标志。

  对“见死不救”给予限制

  李志斌说,原来的《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在被删除了,感觉不妥。救死扶伤是美德,早一点抢救,受伤人员就多一点生还的可能,建议对“见死不救”给予一定的限制。

  治超处罚偏轻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宋国华说,《条例(草案)》第六十六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对超载处罚得太轻了。他举例说,郑州发往周口的车辆,核定载客50人,超载10人,超载率20%,车主多收400元,才罚款300元,这样的处罚并不能彻底治理超载。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张程锋说,对超载、超限、超速的处罚太轻。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他建议对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车等有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隐患的车辆、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记者李敬欣实习生丁浩郭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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