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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艺师之女为父讨名昨败诉 “《朝阳沟》经典唱段署名权案”一审有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55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经典豫剧《朝阳沟》的六个经典唱段因涉嫌侵权问题闹起纷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鲁敬的诉讼请求。

  起诉女儿为父讨要署名权

  鲁敬是河南省豫剧二团的女职工,其父鲁本修是一名盲艺师,辞世已20多年,生前

曾是省豫剧三团乐队成员。鲁敬称,1958年3月,省文化局指示豫剧院排演一部豫剧,鲁本修和其他演职人员一起哼唱排练,创作出了豫剧《朝阳沟》中的一些经典唱段,如《咱们说说知心话》、《为改变穷山沟咱各显本领》、《我盼你当一个劳动英雄》等。1963年,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摄戏曲片《朝阳沟》时,鲁本修和王基笑以及其他音乐工作者赶到长春电影制片厂,对原来创作的《朝阳沟》唱段进行了改编。

  去年3月,鲁敬听说王基笑编著了《朝阳沟好地方——豫剧唱腔116首解析》,但书中的六个《朝阳沟》唱段没有署鲁本修的名字。于是,当年6月25日,鲁敬将河南省音乐协会名誉主席王基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鲁本修对六唱段的署名权,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去年11月1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判决盲艺师不是音乐设计人

  昨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朝阳沟》一剧的著作权由主持该剧创作的河南省豫剧三团享有,在该剧创作完成过程中提供创造性劳动的个人只享有署名权。从1958年至今,该剧经多次重大修改,其中融入了无数人的汗水和智慧,因此,对该剧唱段署名权的确认,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其作为戏曲艺术作品特有的沿革发展的历史事实。

  豫剧《朝阳沟》1958年初稿系集体创作完成,没有个人署名,之后从1962年开始,作为著作权人的河南省豫剧三团的艺术档案及相关出版物上,均记载音乐设计为“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在这些资料中,无论是《朝阳沟》全剧,还是本案涉及的相关唱段,其音乐设计署名均未出现过原告鲁敬之父鲁本修的名字。

  《〈朝阳沟〉简谱本》中的“前记”与《电影〈朝阳沟〉唱腔集》中的“说明”及其他人在鲁本修去世后所撰写的回忆纪念性文章,均显示鲁本修在戏曲音乐创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河南豫剧界的广泛赞誉。但鲁本修的音乐创作大部分是与其他音乐工作者相互结合完成的,因此,“前记”、“说明”以及回忆纪念性文章并不能证明鲁本修对电影及舞台剧《朝阳沟》的音乐设计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鲁本修与其他音乐设计者王基笑、姜宏轩、梁思晖等就本案涉及的《朝阳沟》六个唱段存在共同的创作合意和创作性劳动,不能证明鲁本修为唱腔设计的合作作者。原告要求确认其父享有署名权的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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