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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在判决书之外讲道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0:59 信息时报

  《法制日报》昨日报道说,截至目前,安徽、重庆、贵州等地法院系统已经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其他省(区、市)法院也已不同程度地推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判后答疑统一规范。“判后答疑”制度,是对生效的判决书通过答疑形式,使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明白法理和情理。但笔者认为,这种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法官的权力体现在法庭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离开法庭和裁判文书,法官的任何

语言都是无力的。进一步说,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是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法官不可能在其他什么地方拥有这样名正言顺的权力。

  著名的民法专家梁慧星说:“法官不需要在判决书之外再讲什么道理,再去做什么说服工作。法官只是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去说服社会。”最高法院不是一再强调要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吗?如果还需要在判决书之外再讲什么道理,那我可能认为那判决书是不合格的判决书,至少缺乏说理性。

  同样,对于一个认真执行判后答疑制度的法官来说,如果他要分出时间和精力,就已经宣判的案件再去向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难免就会对手中待判案件的审理质量造成消极影响。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官不适合为自己的判决宣传或辩解。”法官判后答疑实际上就是让法官去对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和裁判理由的辩解。那么,究竟是法律通过司法让当事人服从,还是必须从法官的庭外答疑中才能找到法律被执行的理由?

  笔者看来,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实际是以政策思考代替了法律思考,具有政治上的冲动性,却无制度上的逻辑性,不利于引导公众养成正确的诉讼观,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因为,法官审案就是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受外界干扰,居中裁判,成为公正的化身。答疑制度却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拉到了运动场上,答疑的过程变成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所以,推广“判后答疑”不如“判中叙理”。提倡法院判决书中“叙明法理”,既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制度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法学界长期呼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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