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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咋这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2:00 光明网
刘纯银

  6月初,李文娟又一次踏上开往北京的火车。这一次,她是应有关部门的要求,来北京协商解决她今后的工作安置问题。此时,距她第一次举报自己所在单位的问题,已经过去整整4年。“这4年我被整得太惨了。作为举报人,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数次求助无门。”面对记者,李文娟说。(7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今年43岁的李文娟,拥有大学本科文凭,1983年进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工作。20

00年,她开始在鞍山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会计科工作,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在工作中,李文娟发现,单位里存在人为调解税款、非法退税、改变预算级次的行为。有时一个月人为调节的税款就达几千万元。本着将基层存在的税收流失问题反映给上级,及时挽回国家损失的目的,2002年5月,利用休假,李文娟瞒着家人,带着有关证据,来到北京,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递交了举报信。尽管李文娟对相关部门的人说:“我是捧着一颗心向你们反映问题的,为了避免意外请你们保密。”令人李文娟意想不到的是自己的举报行为还是被泄密了,她开始遭遇各种打击报复——调离原单位;上厕所都要请假,不请假就扣钱;两次以旷工为由辞退她;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她进行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李文娟一到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0月27日,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法院一审判决还认为,被告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1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而李文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举报问题是正当行为。尽管李文娟胜诉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她的公务员身份被恢复,鞍山市国税局补发了她几年来的工资和奖金,但至今还没有安排她工作。正如李文娟所说:实名举报让自己付出的太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大大超过了预料。家里人都遭了大罪!

  其实近几年像李文娟这样举报遭打击报复并非个别现象。今年5月15日央视《新闻会客厅》栏目播出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肖启伟医生八年举报医疗回扣遭同事打击报复,4月16日《法制早报》报道的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县人大代表龚远明被三名不明身份的砍杀与其举报该县原县委书记孙南有关。7月18日《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廊坊市安次区42岁的农民陈某,举报某美容美发店,事后遭店主打击报复并致陈某死亡。

  众所周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尽管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早已明确规定: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但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时,总喜欢将举报信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甚至向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吐露举报人是谁,这样做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极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举报人在举报以后屡遭受打击报复的重要原因。

  如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公正处理,就会令人心酸心寒。如果举报人应有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但使群众不敢举报或不愿举报,而且也会造成群众对反腐败失去信心和决心。记得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在今年的“两会”上颇为动情地说:“一定要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全力杜绝打击报复证人现象,不能让举报人流汗又流泪。”

  当前有很多人敢于举报,绝不是冲着钱,而是出于公心和正义。因此,目前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净化举报环境,消除影响举报人权益和安全的因素,维护好举报积极性,特别是要保护好、维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尤其在当前形势下,保护举报人比奖励举报人更为迫切和更为重要。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公民冒着难以预料的风险举报犯罪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我们期待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悲剧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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