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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怯懦和冷漠才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3:47 正义网

  男友自忖弱小,不是对手,竟任由歹徒对女友轮番施暴,在门外徘徊,甚至没有想过报案。受害者独吞苦果,竟也忍气吞声。而此时,屋里还有栗某,歹徒进屋时他就醒了,但他一直没有说话,事不关己,自然高高挂起。如此这般,施暴者得以实施暴行。这起发生在三河市某书刊装订厂恶性轮奸案中,怯懦者的怯懦和冷漠者的冷漠让人久久不能释怀。(《燕赵都市报》7月有24日)

  无独有偶,据《竞报》报道,近日,北京一老大爷因见义勇为,而被穷凶极恶的歹徒掐死在河中。整个过程,据了解,有数十名群众围观,但没人跳入河中施以援手。诗人北岛说,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然而,在我看来,怯懦和冷漠才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卑鄙者的罪恶总是在被虐者的怯懦和旁观者的冷漠中疯狂。面对自己的女友遭轮奸,面对身边的人被强暴,他们没有冲冠一怒,甚至连报警的勇气也没有,理由是“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怯懦和冷漠在这里找到了借口,成了一种地道的生存策略。

  最近有个女作家写了一篇文章,她说,面对强奸犯,冒死反抗是人类的耻辱!勇敢是一种不怕危险、迎难而上的优秀品质,怎么就成了人类的耻辱呢?难道,面对威胁和凌辱,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低头屈服?虽然我也不怎么赞成“冒死反抗”,但这并不妨碍我对冒死反抗者表示敬意。

  怯懦、冷漠,不但是一种恶,还是一种罪,这并非危言耸听。在欧美国家,若对“他人侵犯他人”的犯罪不加举告、制止或协助制止,听任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有违社会责任感的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犯罪。《德国刑法典》第138条规定:对于下列犯罪行为(指内乱罪、外患罪、伪造货币罪、贩卖人口罪、杀人罪、残害人群罪、妨害自由罪、强奸罪、公共危险罪等重罪)之计划或实施,于其尚未开始执行,或其结果尚可加以防止之前,已确然获得情报,而怠于适时向官署告发或向因犯罪可能受威胁之人通报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德国之所以对怯懦和冷漠者施以重刑,是因为他们深知,热情、爱心、责任感和勇敢,是维系一个健康、正常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今天国民的冷漠,或许就是明天国家的灾难。德国那段最黑暗的历史,与其说源于希特勒的疯狂,不如说源于国民的冷漠和怯懦。在美国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前,有这么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当他们屠杀犹太人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屠杀基督徒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基督徒;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要杀我,已经没有人能为我作声了。

  瑞士学者托马斯·弗莱纳曾说,“无数冷漠的、不准备为人类尊严和人权而站出来的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些冷漠的人担心的只是自己的生计,他们构成了为独裁者和民族仇恨煽动者铺下的红地毯表层。”

  道德的法律化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今年两会上,有法学家曾言,“道德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的”。他这话讲得并不全对,事实上,通过刑法等法律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是近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这里的道德入法,更多指的是社会公德、国家道德,而不是私人道德。著名刑法学家范忠信曾撰文指出,要使民众“行善若性然”,就必须使一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只有这样,才能让国民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

作者: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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