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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期治理期间仍排污的企业将被加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6:03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25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今后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继续超标排污、污染环境的,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限期治理期限将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要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据浙江省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以往实践中,各地对超标排污企业规定的治理期限相对较长,最长的达到3年。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设定了诸如停业、关闭等严厉措施,但对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继续超标排污、污染环境的问题,环保部门却难以处理。

  此外,浙江省政府还规定,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功能区的环境质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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