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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应予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6:10 红网-三湘都市报

  ■刘武俊

  截至目前,安徽、重庆、贵州、湖北、河南、海南等地法院系统已经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其他省(区、市)法院也已不同程度地推开。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有两个明显的成效:一是申诉,特别是重复申诉大幅度减少,有的地方下降达到60%%;二是法官用“不服你可以上诉申诉”、“不懂你可以去看判决书”等语言搪塞当事人的现象明显减少。当然,

也还存在着制度规定不够统一,有些规定不合理、不规范,个别法院有了制度但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判后答疑的统一规范。(《法制日报》7月24日)

  所谓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同时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堪称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因而值得推广。

  法院涉诉信访的实践表明,涉诉信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而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容易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

  俗话说得好:解铃还需系铃人。单靠立案法官进行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必须强化案件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信访的初访接待成功率,防止产生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防止矛盾激化,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让主审法官由幕后走向前台,这是案件审判法官个人负责制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强化主审法官的司法责任意识。主审法官有义务对自己裁决的每一起案件负责,有义务解答当事人对裁决的信访疑问。另外,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也可以避免因法院信访部门或立案部门对案件来龙去脉缺乏了解而影响涉诉信访的处理效果。

  (作者为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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