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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贪官以自由=给法律戴手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6:21 正义网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 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7月25日检察日报)

  失之于宽松的法律就失去其威严,就可能不被信仰和敬畏。有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查处腐败的权威和力度。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还在“潇洒走一回”的贪官就是一种误导,贪污受贿、搞腐败成本很低,如果天知地知,就捞了一笔;如果东窗事发,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至多丢掉“乌纱帽”,但照样有班上,照样工资上卡。这样的“信号”给腐败分子以更多的侥幸,却是给法律戴上利剑难以出鞘的“手铐”。广西博白县检察院连续查处了该县某农场三任场长职务犯罪案件,靖西县检察院也多次查办该县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挪用公款案,奇怪的是,在同一个单位年年查办,年年发案。这其中很大因素就是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而此前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相继落马,犯罪细节相似,越犯案值越大,更是发人深省。

  还应当看到,在某些地方反腐过程中,存在着人为放弃追究“小腐败”的现象。如为了鼓励检举和揭发,对行贿者免予处罚,“五万元以下不追究”等等,导致行贿者有恃无恐。在某些已经结案的重大腐败案中,行贿犯罪特别是那些买官者明显量刑较轻,有的甚至得不到法律追究,连当初买来的官帽还戴在头上。行贿者的胆子并没有因为对腐败案的查处而越来越小,反而越来越大。如果反贪机关每办一起大案之后都要留下“一地鸡毛”,那么依法反腐的原则就要在百姓心中大打折扣。

  古语云:“严法度,其国必兴”。给某些罪当刑罚的贪官以自由,既有立法上不能适应新的反腐败形势需要的一面,又有司法机关减缓刑罚过宽的主观因素。过份强调人性而忽略法律的严峻,对贪官的惩罚与社会总体感受不对等,对贪污受贿赃款的追缴力量不够,抓大放小,使法律丧失权威性和震慑力,达不到惩前毖后,正本清源的预期效果。

作者: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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