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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被判有罪不入监是制度腐败还是观念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6:22 正义网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这是日前在北京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爆出的消息。(2006年7月25日 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

,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报道称,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势必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暴露了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的问题?

  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依法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还有,一些职务犯罪人多时位高权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一时间,在打击腐败贪官的战线上出现了”年年查办,年年发案“的怪象,这其中很大因素就是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激励”“了后任者的犯罪意念。

  而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也是原因之一。

  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

作者:王海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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