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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不够婚龄婚姻为何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32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当时刘某还有两个月才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刘某便拿着其姐姐的身份证与照片通过关系与张某进行了登记。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登记时自己未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她与张某的无效婚姻。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故原告提出婚姻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效。

  评析: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构成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作了具体规定:(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因原告方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双方的婚姻在当时应为无效婚姻。但是由于双方在登记之后到原告起诉这段期间内出现了无效婚姻认定的阻却事由,即原告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本案就不能再认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首先应当以起诉时该婚姻情况是否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准,即《婚姻法》中所确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无论起诉前或结婚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因阻却事由的出现,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无效婚姻则演变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申请离婚的民事诉讼。

  郝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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