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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能擅自放鞭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4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昨天上午,为期两天半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幕。《宁波市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在会上进行审议。与1994年制定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草案》增加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等条款。

  管理职能有所变化

  《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建立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城管、质监、交通、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限制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但江北区除甬江镇外的农村地区,可暂不列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考虑江北区、鄞州区新开发商品房不断增加,城镇化进程加快,为了适应这些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避免频繁修改法规,《草案》规定,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昨天上午,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谦在会上做说明时指出。

  《草案》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允许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的划定区域和时间内经营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草案》规定,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未成年人放鞭炮要有成年人看护

  《草案》增加了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行为规范,列举了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除燃放时间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在夜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性的规范。

  《草案》还增加了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保护规定,如“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等。

  规格品种不符最高罚款5万元

  李谦说,考虑到烟花爆竹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是导致燃放危险的主要原因之一,群众反映意见也比较多,因此,《草案》明确:单位经营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对批发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者蔡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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