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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如何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7:0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秦某与贾某于2000年结婚,2001年秦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两人离婚。秦某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该如何偿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
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即使是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果将其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对于婚后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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