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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8:23 沈阳网-沈阳今报

  明确刑讯逼供八种立案情形

  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

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凡是在新修订的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王振川说,新修订的立案标准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试行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借调人员失渎职检察机关也出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对外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国家机关聘任借调人员,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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