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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反渎职侵权与舆论监督双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9:24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本报评论员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新修订

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以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从而更有力地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司法和促进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新闻发布会上特意强调了新闻媒体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作用。他表示,检察机关应以颁布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把法律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注意从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中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同时希望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充分发挥触角广泛、反应迅速的优势,积极帮助检察机关搞好“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宣传工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提供案件线索,也真诚地欢迎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

  此番表态,将舆论监督提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上,事实上,检察机关和媒体的良好互动早有先例。成都市检察机关几年前便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建立了一套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与新闻媒体联动的机制。浙江省检察院也在去年建立了类似机制,检察机关对媒体移送的线索,一般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包括撤案、不起诉、判决)也要予以通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公布后,检察机关与媒体的合作关系会再上一个台阶。

  在一个愈来愈开放的社会,有效的舆论监督将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权责对立的原则,约束了滥用权力的情形。但光有规定尚不足以消灭暗角,只有充分地发挥社会广泛监督的力量,企图利用权力寻租者才能如芒刺在背,不敢轻易逾越雷池。而新闻媒体的触角遍及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渠道,加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迅速及时、影响力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媒体联动,更为准确和迅速地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

  作为新闻媒体自身,则应恪守新闻道德准则,以最大可能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来进行报道。倘若媒体自身出于利益需要——不管这种利益是商业利益抑或其他——而违背基本事实和公共伦理来进行“舆论监督”,那最后受伤害的,不仅是司法的公正,更是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舆论监督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也应当给予媒体必要的司法保护。舆论监督通常面临着被监督对象的压力,尤其是当被监督对象具有政治权力或商业权力的时候。如果媒体的正当报道因此动辄受到干扰,那么,舆论监督的环境自然日益艰难。我们不能忽视腐败分子的力量,而要想“正气长、邪气落”,司法机关理应加强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与新闻媒体一起努力,监督和约束权力的行使,促进廉政建设和吏治清明。如此,必能迎来一个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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