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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规则》出台 “流通股”提法成为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0: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专电(中国证券报记者夏丽华)在今后的证券登记文件中,“国家股”“法人股”的提法将由“国家持股”“法人持股”所替代,“流通股”这一提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5日发布的《证券登记规则》显示了这一变化。

  《规则》对证券登记、变更、退出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按照规定,中登公司将提供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持有人类别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

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相应的股本性质为国家持股、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等。证券发行人或持有人申报加设、变更“国家”“国有法人”标识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界定文件。

  《规则》明确,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经批准后也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证券因被司法冻结、质押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予以相应标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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