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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渎职立案标准保障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0:21 新文化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新标准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新标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更加突出。在过去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详见今日本报5版)

  “超时办案”引发超期羁押问题,某些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问题,一直受各界关注,是典型的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此前的“佘祥林冤案”,法院难辞其咎,就是因为法院“疑罪从有”、部分办案人员在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依然威逼恐吓,最终酿成佘祥林的悲剧,也让司法机关名誉蒙污。

  “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细化,其实就是对司法机关的限权,对民众的权利保障。如果探究长期以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司法顽症”的根本原因,恐怕与办案人员的思维惯性有关:我面对的是一个犯下了罪行的“准罪犯”,我要保护公众利益,就要不惜一切手段和方式破案,我之所以搞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也是为了实现正义。这种“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最大的公平”思想,其实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

  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但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又有着那么多的不同。所以,法治就是用一套得到公众认可的、可以量化到执行层面的程序,来实现正义。而一套程序,无论设计者考虑得再周全、设计得再细致,它永远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必然存在漏洞,这些漏洞还有可能被人利用。这就是某些司法人员所认为的:“消除超期羁押,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坏人”的疑问所在。但是,正因为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而严格制定程序、严格执行程序,已被西方法学历史所证明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利益。所以,中国的法学倡导者们一直呼吁建设程序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带来结果正义,越过程序正义去追求所谓的“结果正义”,什么也得不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明晰了“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的表述,表明中国司法机关正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机能,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我们应当把程序正义,作为依法治国的底线。如此,中国才会获得法治的长治久安。毕舸(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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