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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咱也说说咱的条例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0:33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自本报报道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的《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后(详见7月22日A06版《河南将率先立法保护农民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连日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收到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广大市民,包括许多农民工的热心建议。记者了解到,这些建议主要集中在试用期、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等方面。

  热议一

  试用期六个月是否太长

  《条例(草案)》中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郑州打工的王峰认为,有些企业利用试用期少发工资或不发工资,这在建筑业很普遍。因为建筑业季节性强,时间短,一个工程大部分一年左右竣工,有的只有半年就完工了。“如果试用期规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话,就让一些不法老板有空可钻,我建议建筑业试用期规定不要超过两个月。”王峰说。

  对此,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也认为试用期应该细化,以避免不法用人单位以较长的试用期来压低工人工资,或试用期限一满就立马找借口辞退人,再找一批人试用,使用廉价劳动力,支付较低的试用期工资。

  有关人员建议,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天;在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天;在三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一年至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两年以上的,每增一年,可酌情适当增加30天,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热议二“无故拖欠工资”难界定

  市民周某认为,《条例(草案)》中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用语不妥。他认为,“无故拖欠”不好界定,这样用人单位随便给一个理由就可以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同时,也会给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造成被动。如果劳动部门无法解决“无故拖欠”的问题,只好把务工人员推到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务工人员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而且很多拖欠的工资数额不大,这样就会增加仲裁或诉讼成本。

  周某建议,“不论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应该无条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至于因其他原因务工人员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诉讼”。

  热议三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点说法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上,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提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满10年,双方决定保持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邀请函几种方式供您发表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李喜明表示,这是专门为农民工制订的保护其权益的条例,也是首次向农民工征求意见,“所以,广大农民工,要踊跃为自个条例提建议,将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朋友可以登录河南劳动保障网(www.ha.lss.gov.cn)“政策法规”栏目观看条例全文,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郑州市政三街4号,邮政编码450003),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反馈”,或发电子邮件至wjy@ha.lss.gov.cn,lyf@ha.lss.gov.cn。

  □记者李红实习生孔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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